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1 - 02 - 21
记者17日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可免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可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可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通知》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直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一些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明确。《通知》指出,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