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十一五”期间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和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
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节能技术改造
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节能资金奖励方式,实行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多节多奖。奖励对
象针对《“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
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
项目。奖励标准东部地区200元/吨标准煤、中西部地区250元/吨标准煤。
节能资金申请程序,由企业提出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报地
方节能主管部门(市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对企业上报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确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经专家
评审后,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国家发改委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
划,财政部下达预算计划;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
企业实际完成的节能量由国家授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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